
溫泉機服務企業溫泉泉質要求
一、添加輔料的要求
應在未添加輔料前對泉質進行檢測認證。
添加輔料后的泉質應符合附錄B的相關要求。
使用輔料應避免與溫泉中的成分沖突。
二、溫泉機加熱要求
在不改變溫泉的成分和含量的前提下,可對溫泉加熱。
不應加入河水、普通井水或自來水等和冷泉一起加熱
三、降溫要求
應采用熱交換或自然降溫的方法。
不應加入河水、普通井水或自來水等降溫。
四、其他要求
除適用的消毒劑外,不應加入化學添加劑。
在不改變泉質的情況下,宜對溫泉水進行循環使用。
五星級泉質成分應達到有醫療價值濃度,且泉(井)口水溫應≥50℃,或泡池水溫應≥40℃。
五、檢驗要求及檢驗內容
應同時對泉(井)口和各種泡池的泉質進行檢測認證。
應分別公示泉(井)口和各種泡池的泉質、類型、溫度及輔助療效。
六、泉質認定標準及檢測機構要求
溫泉機溫泉的泉質應以經營者獲得使用權后所提交的溫泉水質檢驗報告(成分及含量)為依據。檢測機構應是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指定的,且具有國家認證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質的專業機構。
含有氡等放射性元素的溫泉,還應由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檢測機構另做檢測認證,并出具相關專項檢驗報告。